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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大学外国语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7-03-01 09:58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地吸收到党内来,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禁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针对党外教职工和学生的不同特点,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党的基本知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工作。对提交入党申请书,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各方面表现突出,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应及时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5~7天公示无异议,报党总支部审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每年4月、11月将《入党积极分子信息登记表》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书面思想汇报要求每个季度至少一篇。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培养教育。通过党校培训、落实培养联系人责任、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等多种方式,强化入党积极分子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要有计划地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党校短期集中党课培训。完成规定课时和课程的学习内容,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学院党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  每年年初在对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出当年拟发展对象,制定当年发展计划,并上报党总支部,党总支部根据各支部发展计划形成本总支部全年发展计划(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部分),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发展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底调整一次。在落实计划时如有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未设党支部委员会的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条件是:

1.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

2.本人对入党有迫切要求,对党有正确认识,入党动机端正。

3.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

4.学生发展对象要求经过团总支部推荐,符合“推优”条件。

5.综合表现具体标准:

学习成绩标准:1)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学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应符合大学二年级综合成绩排名在本系前30%;大学三年级综合成绩排名在本系前20%;大学四年级综合成绩排名在本系前20%;2)不及格课程或重修科目应满足大学二年级不能有2科(含2科)不及格课程或重修科目;大学三年级不及格课程或重修科目不得超过2科;大学四年级不及格课程或重修科目不得超过2科。

工作能力标准:1)入党积极分子如果是主要学生干部,要联系所在系的年级、班、团支部的学习、工作、纪律等情况,如果所在的单位各方面表现情况都比较差,就暂不予考察;对其他干部也要联系所负责的工作情况全面衡量,考察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2)学生干部列为组织考察对象的,在考察的一年中应在学生干部考核中等级为“优秀”或被评为院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各类标兵;3)入党积极分子如果是普通学生应做到能主动、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有为组织或集体作贡献的具体事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群众基础标准:1)培养联系人认可。培养联系人向党组织明确表示意见;考察对象经过一年的培养、考察,已基本符合党员发展条件,可以发展;2)同学接受。能团结同学,有助人为乐、关心同学的具体事实;在学生座谈会中,同学的态度和意见应基本一致赞同发展;参加座谈会的学生应包括同寝室成员、班级同学、班干部等具有代表性的同学参加;3)教师肯定,要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舍务科等有关部门老师的意见,对考察对象的认识应基本一致,即基本符合党员发展条件,可以发展;4)无原则性问题。在党员拟发展对象公示和师生意见征求中,没有涉及政治思想,重大违纪、动机不纯、群众反对等原则性意见;

日常表现标准:1)遵章守纪,无任何警告以上(含警告)违纪处分;2)学生宿舍表现良好,无违规记录;寝室卫生良好,无通报批评以上记录;3)按时上课,无旷课记录;4)按时出早操,无旷操记录。

6.参加学院党校学习且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及政治表现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是:

1.党支部委员会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2.党支部委员会在听取的各方面的意见基础上,经过讨论决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3.党支部委员会将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名单报党总支部审定。

4.将确定的发展对象信息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指定或由其自己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原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指导其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规范。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的预审工作。预审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党校学员考核登记表(培训结业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外调、政审材料;团组织推荐意见表;思想汇报;自传;群众评议材料;党支部综合鉴定材料等。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需要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和支委会要做好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指导工作,并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的质量严格把关。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入党介绍人应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前,将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

第十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拟定公示内容,发布公示通知,对拟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拟发展对象的自然情况,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时间,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学生),主要奖惩情况,参加党课培训班情况等。同时,要公布公示的起止日期以及受理党员群众意见的方式、详细地址、联系人等。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所在学习和工作的基层单位(党总支所辖单位、部门)。制定统一格式公示样本,利用宣传栏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收集、登记、整理有关意见。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公示结果的处理。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拟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入党。对于存在异议的拟发展对象,经调查条件不成熟、不宜发展的,不能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要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的情况下方可召开。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简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大会投票表决,并作出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发展对象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交给党总支部审查。支部决议要着重写明入党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支部大会党员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必须写明应到、实到、赞成、反对、弃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部接到党支部的上报材料后,要指派专人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发展党员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和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将谈话情况和本人对发展党员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中。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部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填写总支审查意见,党总支部书记签名或加盖党总支部的印章,连同其他全部材料一起报送学校党委审批。党总支部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合符要求,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和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办理完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和发展程序的完备性,每年五月底后,不再办理毕业生新党员发展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通过党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坚持预备党员宣誓制度。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由党总支部或直属支部负责组织进行,其一般程序是:唱国歌,宣读新党员名单;党员面对党旗宣誓;新、老党员代表讲话;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讲话。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要严肃认真。会场布置应庄重、简朴,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的会标。没有经过入党宣誓的,视为入党程序不完备。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进行一次评议和总结,并将考察评议情况如实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联系人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调动工作单位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负责将其教育考察情况连同其他入党书面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或户籍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需要由党总支(负责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是在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党支部讨论转正的党员大会召开之前进行,公示期为5~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预备期起止时间及预备期间教育考察情况等。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按规定程序讨论其转正,对现经过公示存在异议,不宜转正的预备党员不能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党组织公示无异议,党支部应按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公示;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投票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1.清点、宣布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在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的情况下方可召开。

2.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

4.与会党员对其能否按期转正发表意见。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方可按期转正。

6.党支部负责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本人必须参加转正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应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延长预备期:

1.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群众不满意;

2.受到警告处分;

3.入党时指出的某些缺点,在预备期内无明显改正;

4.学业成绩大幅度下降,出现不及格或重修课程;

5.进入我院时间不到半年且表现一般,需要进一步考察;

6.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延长预备期。

第三十七条  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不履行党员义务,造成不良影响;

2.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处分;

3.民主评议党员为不合格;

4.教职工年度考核不称职;

5.入党时隐瞒重大政治问题,经查证属实;

6.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不具备转正条件;

7.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党总支部要及时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党总支部书记签名,加盖党总支部的印章,报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后,组织部要及时填写党委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与党员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学生党员档案。教职工党员档案,正式职工由组织部移交院档案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人事代理职工由组织部保管。

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院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分析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院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信息系统管理。凡是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确定发展对象、发展新党员、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都必须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及时予以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要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辽宁大学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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